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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2014-06-06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学院教学水平的重要反映。做好教材选用和教材管理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适应我院教育事业和教学改革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委1988年《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教材的选用

第一条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1.所选教材自身的内容和结构要符合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符合本专业培养方向的要求,满足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适应使用对象的接受能力和水平。

2.所选教材对基本概念、定理、定义的阐述准确无误,对基本理论的论证、公式的推导符合科学的逻辑关系。同时还应体现出本学科的新技术、新成果、新观念、新水平。

3.所选教材要体现由浅入深,由简到繁,循序渐进的过程。教材本身的章节与章节之间,内容、习题和附录之间,都要体现科学的逻辑结构。

第二条教材选用的程序

教材选用由课程负责人提出选用意见,经系主任、分院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二章教材预订

第三条各分院根据经院长审批的教学任务书,在每年的 6 1 6 15 12 1 12 15 分别填报《教材预订单》办理秋季和次年春季教材预定手续。

第四条学院教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全院的《教材预定单》,据此制定出教材采购计划并实施。

第五条教材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须经院长批准。有关分院应将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时报送教材管理部门以便进行调整。

第六条因出版、印刷等原因无法预定的教材,教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预订情况书面向相关分院报告,由相关分院按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教材由学校统购统配。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教材全部实行自愿订购。在每学期教材预订开始之前,不再需要学校统一订购教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管理部备案,从下一学期开始至毕业不再统一供应教材,教材费仍然在毕业时结算。其他学生仍然统购统配。

第三章教材发放

第八条教材管理部门应保证所订教材按时到货。教材因特殊情况在开课前五天之内不能到货的,教材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与课程负责人取得联系,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印刷所缺教材,同时通知教材供应商继续或取消预定计划。

第九条学生教材的发放

1.教材管理部门应在开课前完成教材发放工作。

2.学生领取教材时以班为单位,由班长负责,提交领取人班级、姓名、数量清单并由班长签字,到教材库直接领取。

3.教材管理人员应认真将领取清单与系统设置教材选用表进行逐一核对,以杜绝错发、漏发教材现象的出现。

4.发出教材如果确实存在印刷质量问题,可到书库进行调换,否则一律不予退换。

5.学生中途退学、转学等,所购教材一律不退。

第十条教师教材的发放

1.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可以领用自己所担任课程的教材一册或一套。领用教材使用超过两年且破损的或者更换新版本的可以重新领用。未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可领用教材。

2.因工作需要查阅教材的可以到院图书馆教师阅览室借阅教材。

3.教师的教学任务尚未确定时,不能领用教材。

4.凡领用教材,需要到教材管理部门填制《教师领用教材登记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到教材库办理领取手续。

第四章教材费收取及结算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向学生预收教材费。新生入学时预交第一学年教材费600/每生,第二学年预交400/每生,在交纳学费时同时交纳。学生毕业时一次结清教材费,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教材费每学年结算一次,结算结果在校园网公布。

第十三条在学生毕业离校前,教材管理部门将学生在校期间教材发放和费用明细清单发放到各班级,经学生个人签字确认无误,并由班级导师签字后返回到教材管理部门,据此办理补交或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教材费结算时,征订教材按码洋的八折结算(即实际采购价格),自印教材按实际发生的印刷费结算。

第十五条教师领用教材和转入图书馆的教材费用从学院经费支出,并由教材管理部门负责每学年结算一次。

第五章校内印刷教材

第十六条凡征订不到的教材以及课程讲义和实验指导书等可由学院安排在校内印刷和使用。

第十七条校内印刷教材的编写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各院(系)要对校内印刷教材进行审查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根据学院教学任务书,校内印刷教材一般应在每年秋季或春季教材预订时办理。如遇临时教材印刷任务时,教材编写人应最迟在该教材使用七日之前到教材管理部门办理印刷手续。如果印刷的教材页数多、数量大则还需要视情况加长印刷时间。

第二十条校内教材印刷要预先办理请印手续,由编写人填写《教材(讲义)印刷审批表》,经分院院长、主管院长审批后由教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印刷。

第六章教材存档

第二十一条教材管理部门应将教材样本(每种5册或5套)交院图书馆存档,同时可供教师借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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