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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2015-0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明确教学责任和要求,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各级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学院教学有关规章制度,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事件等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第四条教学事故根据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特大)教学事故是指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和影响的教学事故。

二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经采取积极措施难以弥补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

三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经采取积极措施只能部分弥补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

四级(轻微)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经采取积极措施可以弥补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

具体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见附件1)。

第五条 教学事故分为六类:A-管理、B-教材、C-教学、D-考试、E-保障、F-其他。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全院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学管理部归口负责。各分院(部、中心)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分院院长(部、中心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分院(部、中心)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处理及上报工作。

第七条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听课领导、专家以及广大师生都有权利与责任予以报告,受理部门为教学管理部。

第八条教学事故经查出或举报后,由检查人、举报人或有关知情人在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管理部报告或反映,教学管理部有关人员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见附件2),交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教学事故调查核实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说明及检讨,并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对教学事故的等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提交教学管理部,报事故裁定人核准后,于一周内将事故认定书及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责任人所在部门、举报人及知情人。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含领导责任)。责任必须落实到个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集体代替,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第一负责人要负直接责任;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学院、分院(部、中心)两级进行,一、二、三级教学事故由学院进行处理,并签发处理决定;四级教学事故由分院(部、中心)处理。

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组长核定并签批《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见附件3),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在所在分院(部、中心)内部通报批评,并报教学管理部备案,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管理部主任核定并签批《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给予三级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1个月岗位工资。外聘教师扣发当次课程教学酬金50%

给予三级教学事故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二级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副院长核定并签批《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给予二级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连续扣发3个月岗位工资,延期一年晋升工资和晋升技术职称。外聘教师本学期教学任务结束后不再聘用,并扣发当次课程教学酬金。

给予二级教学事故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1个月岗位工资。

一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院长核定并签批《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根据事故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一级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解聘等处理;未解聘者延期二年晋升工资和晋升技术职称,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外聘教师不再聘用并扣发本门课程教学酬金50%

给予一级教学事故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连续扣发3个月岗位工资,延期一年晋升工资和晋升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在教学活动中,任何连续两个学期内造成多个教学事故者,累计2次四级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三级教学事故;累计2次三级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2次二级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教学事故,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且未造成较大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事故责任调查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学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对事故认定结果或处理有异议,可自收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提请复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提出申诉或复议后,学院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教学管理部、教学研究部、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的代表、事故责任人所在         单位     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

第十七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过申诉人到会申诉,进行复审和仲裁。由到会成员2/3以上(含2/3)人员投票产生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决定分为:

(一)处理无不当,维持原处理意见;

(二)处理结果无不当,但处理程序、引用文件不当,维持原处理结果,但需要更正程序和引用文件。

(三)处理不当,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处理。对在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做出必要的解释或道歉;对工作不胜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申诉处理决定做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事故责任人不得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在学院再次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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