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量化管理,完善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评价制度,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任务完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当量计算
教育教学工作当量是教师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量的合计,教师工作量按一定量化标准核算成工作当量。即

式中:T为工作当量总值,A、B分别为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应的工作当量值。
1.教学工作当量计算
教学工作当量是指课堂教学及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当量合计。

1.1课堂教学
任务含量:理论教学、实验(上机)、课程设计、体育课、助课辅导等。
理论教学任务含量:备课、讲授、助课、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课内上机、考试(考查)命题、监考、阅卷、补考(含阅卷)、编写及提交各种教学文件等。
实验教学任务含量:实验课备课、实验准备(含设备调试)、预做、主讲、指导、学生实验预习报告的审阅、课后设备整理及环境卫生、批改实验报告、考试或考查等。
课程设计任务含量:备课、拟题、辅导、批改设计及考核等。
体育课任务含量:准备、技术指导、辅导练习、测试等。
助课任务含量:跟班听课、上习题课(讨论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监考、阅卷等。
工作当量计算公式:
A1
式中:Pj为第j门课程的计划学时数;Kj为第j门课程的类别系数;Lj为第j门课程的班型系数;Q为重复课系数; n为全学年课程门数。具体取值如下:
课程类别系数K:
一般理论课 |
公共外语课 |
体育课 |
重修课 |
助课 |
1.0 |
1.0 |
0.8 |
1.0 |
0.3 |
班型系数L:
L=1+0.2×(M-30)/30
式中:M为实际上课人数。
※注:实际上课人数不足25人按25人计算。
重复课系数Q:
1.2 专业实践教学
任务含量:准备、巡视、实践中的讲课、指导、管理,批改实践报告、总结、考查等。
工作当量计算公式:
A2
式中:Wp为第p门专业实践计划周数;Lp为第p门专业实践的班型系数,取值如下:
L=1+(M-30)×0.02
※注:特殊类别专业实践另行处理。
1.3校内毕业实践指导
任务含量:校内毕业实践计划的制订、落实、现场指导与实践考核等全部教学环节。
不计工作量,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计算指导酬金。
1.4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任务含量: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任务下达、设计指导、设计论文评阅、毕业答辩等教学全过程。
不计工作量,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计算指导酬金。
1.5 计划外考试命题及阅卷
不计工作量,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外聘教师教学酬金计算办法”中相关规定另计酬金。
2. 管理工作当量计算
工作当量计算公式:
B
各行政管理岗位工作当量Bq取值如下:
职务 |
Bq |
工程(创新)实践中心、基础教学部主任 |
200/年 |
教研室主任 |
150/年 |
学生办公室副主任 |
100/年 |
分团委书记 |
80/年 |
辅导教师 |
40/班·年 |
导师 |
100/班·年 |
督导教师 |
30/班·年 |
分院院长、副院长、学生办公室主任作为分院的领导班子集体考核,必须承担如下教学(教育)工作任务:
分院院长:每学期额定课时64(不含导师)学时,且至少承担一门理论课教学,超过64课时部分计算超工作当量,但全年工作量不得超过200,超过200部分不计算超工作量酬金。
分院副院长:每学期额定课时96(不含导师)学时,且至少承担一门理论课教学,超过96课时部分计算超工作量,但全年工作量不得超过300,超过300部分不计算超工作量酬金。
分院学生办公室主任:每学年额定课时32学时,且至少承担4个班级辅导教师及1个班级导师的教育工作任务。超过部分计算超工作量,但全年工作量不得超过400,超过400部分不计算超工作量酬金。
返聘教师:工作量全年不得超过710,超过部分不计算超工作量酬金。
二、工作当量管理
1. 工作当量按年度(指当年寒假开始至当年秋季学期结束)核算。
2. 教师(含在机关工作的教师)全年度应完成所规定标准工作当量(也称“标准工作量”),超出标准工作当量的部分计算超工作量酬金;超过标准上限则不再计算超标准工作量酬金。其全年工作当量标准见下表:
工作当量标准
人员类别 |
全年工作当量 |
担任导师工作 |
未担任导师工作 |
标准工作当量 |
上限 |
标准工作当量 |
上限 |
教师 |
540 |
710 |
520 |
690 |
在机关工作的教师 |
280 |
380 |
260 |
360 |
3. 参照教师管理的工程(创新)实践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全年度应完成所规定标准教学工作当量(也称“标准工作量”),超出标准教育教学工作当量的部分在完成规定的教辅工作的前提下计算超工作量酬金;超过标准上限则不再计算超标准工作量酬金。其全年工作当量标准见下表:
工作当量标准
聘任职级 |
全年教学工作当量 |
标准工作当量 |
上限 |
高级实验师 |
280 |
380 |
实验师 |
240 |
340 |
助理实验师 |
190 |
290 |
工程(创新)实践中心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导师不计工作量,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按月发放酬金。
4. 教师因临时调(代)课引起的工作量变化不纳入统计范围;因教学任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改变根据调整双方实际授课学时按规定计算工作量。
三、其它
1.本办法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课时酬金计算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