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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5-12-04  

为促进和规范我院科研工作的开展,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科研水平,更好地为人才培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科研工作是在院长、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进行。

第二条教学研究部是负责全院科研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修)订学院科研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中期检查、结题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审核项目经费及经费使用情况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条各分院(部、中心)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的科研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申报、初审项目申报资料,监管立项项目的进展,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协助完成立项课题的中期检查、结题鉴定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我院的科研课题分为纵向课题和院级课题两种类型。纵向课题是指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下达的列入国家或部门科研规划的科研课题。院级课题是指我院的教育教学研究基金课题。

第五条申报条件

1.申请纵向课题的项目负责人条件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要求执行;申请院级课题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研究的实际主持人,能切实承担项目研究任务,具备指导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

3.申请院级课题或纵向课题时,作为项目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最多只能参加2个项目;存在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同类新项目;项目负责人不能以同一题目、同一内容申报同级别的纵向课题。

第六条申报程序

1.纵向课题的申报。由申请人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等材料,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教学研究部,教学研究部复审后,组织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择优上报。

2.院级课题申报。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基金课题每年春季学期组织申报一次,申请人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基金课题管理暂行规定》(大工城发〔201018号)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教学研究部,由教学研究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课题名单,报送院长审批、立项。

第七条项目实施与管理

1.凡经本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课题研究。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选题、论证、成员构成、进度安排、鉴定、结项等方面的组织与实施。

2.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3.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教学研究部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4.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由课题组递交更换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和教学研究部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5.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所在部门、教学研究部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学研究部提出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中止或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

5)违反课题研究规定的其它情况。

7.凡中止或撤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应退回因立项所获得的全部科研经费,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考核晋级、申报职称及报奖时,该研究项目不予认可。

第八条鉴定和结题验收

1.院级课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基金课题管理暂行规定》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教学研究部,由教学研究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结题答辩验收。

2.纵向课题的鉴定和结题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科研成果的奖励和推广

1. 对已经正式结题的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大工城发〔201427参加学院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2.对方案完善、技术成熟的应用性科研项目成果,由学院推荐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成果评选。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科研经费包括上级或有关部门划拨的专项课题经费、学院预算列支的科研课题经费及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对有经费支持并有经费配套要求的纵向课题,学院给予配套支持;对于没有经费支持但列入辽宁省本科高等学校绩效管理考核的科研项目,学院给予每项课题5000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科研配套资助经费的申请和报销

1.项目负责人根据正式下发的立项通知和到款通知向教学研究部提交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申请,经教学研究部和财务部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配套资助经费额度由教学研究部通知财务部,随正常项目经费划拨并在经费指标中单独列支。

2.配套资助经费实行报销制,项目配套资助经费获批后,项目负责人到教学研究部领取科研经费报销手册,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院级课题经费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基金课题管理暂行规定》(大工城发〔201018)的标准执行,课题立项后由教学研究部下发科研经费报销手册。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管理

1.上级或有关部门划拨的专项课题经费,统一划入学院财务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科研项目无关的开支。

2课题项目经费的管理权在教学研究部。所有经费开支须经教学研究部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3.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育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和精品课程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大工城发〔201064)。

4.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原则上不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应通过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原负责人可留在课题组参与研究或退出课题组,该项目仍可得到配套资助经费。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如项目已通过中期检查,须将已配套资助经费的50%退回学院;如项目未通过中期检查,须将已配套资助经费全额退回学院。

5. 项目负责人调入我院而项目依托单位未变更为我院的项目,不予配套经费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我院的项目,根据到账经费的额度,给予适当的配套支持。

6.项目负责人因故要求中止的课题,学院将追回已报销经费。到期尚未完成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向教学研究部及课题下达部门提交延期报告;在延缓期内仍未完成的,作撤项处理,由财务部冻结支出账户,追回已开支的经费,今后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该类项目。

7.项目验收结题后,课题的剩余经费最多保留两年使用期,逾期补充到学院科研经费账户。

本办法由教学研究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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