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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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育教学和实验技术岗位聘任办法
2015-12-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的岗位聘任行为,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合理调整学院职称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聘任的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管理、公平竞争、择优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评聘分开,以聘定薪。

第三条 岗位聘任的范围是教师(含辅导教师,下同)、实验技术人员(含在工程实践中心、创新实践中心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教师和工程实践中心、创新实践中心的实验技术岗位设置每2年调整一次,由人力资源部、教学研究部提出基本方案,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行。各行政管理、教学辅助部门实验技术岗位设置,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行。

第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高级技术职称岗位。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竞聘教师和工程实践中心、创新实践中心的实验技术岗位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2.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具有优良的教风和高尚的师德, 关心学生的发展,具备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职称、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5.新教师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上岗培训内容,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6.近两年的教学测评至少有一次良好以上(含良好),完成额定工作量,学术考核合格。

第七条 竞聘其他实验技术岗位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具备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

3.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须达到国家、学院有关最低任职年限的规定)。

第八条 候聘者遇下列情况须延期申报:

1.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岗位聘任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2.学院其它文件规定应当延期的情况。

第四章 聘任机构、聘任规则及聘任程序

第九条 聘任机构。院长办公会负责决定岗位聘任工作中重大事项,审议并通过岗位聘任结果。成立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岗位聘任具体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各教学单位分别推举教师代表1人组成。

第十条 岗位聘任原则上每年四月份进行,学院发文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和聘任工作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 聘任规则。

1.所有候聘者均须根据学院公布的岗位,竞聘上岗。

2.教学部门、工程实践中心和创新实践中心的同一岗位候聘者按照学术考核分数(当量分)*30%+工作评价分数(最近两年平均)*70%排序(当缺乏考核数据时,采用最近一次数据),排名优先者上岗。

3.其他实验技术岗位同一岗位候聘者按照工作评价分数排序,排名优先者上岗。

第十二条 聘任程序。

1.在教学部门、工程实践中心和创新实践中心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次月自然受聘。在其他部门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2点之规定参与公布的中级实验技术岗位竞聘。

2.高级职称岗位候聘者,填写《岗位申报审批表》,经教研室、分院(部、中心)进行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复核,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提出聘任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聘任。

第五章 聘任与续聘

第十三条 岗位聘期一般为二年,劳动合同不足二年的,至劳动合同终止日止,劳动合同续签者岗位聘期仍然为二年。

第十四条 自然受聘的工作岗位不设岗位聘期。

第十五条 岗位聘任自学院通过之日的次月起,执行新的薪酬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可特聘高级职称教师,其岗位设置不受本办法限制。学院通过人才招聘程序聘用的高级职称工作人员,应当在取得学术考核成绩之后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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