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1条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实践能力,提高人文、科学等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自2009级学生始,各专业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素质训练”2学分。为做好素质训练学分的确认、登记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素质训练学分,是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各类创新实践及社会实践活动经历的体现,是将学生在实践经历中的锻炼发展作为学业的组成部分,学生通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获得该学分。
第3条每位学生都需完成素质训练学分,不可免修,不可由其他学分代替。
二、类别和范围
第4条参加国家、省、学院批准公布的“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结题为合格者。
第5条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奖或入围者。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英语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校内各种专业竞赛等。
第6条在国家正规出版物上发表文章(或其他作品)者。
第7条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者。
第8条担任班委、各级团委、学生会成员,任期达一学期,表现较好者。
第9条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合格者。
第10条参加勤工俭学、自强社、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大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活动,时间达一学期且表现较好者。
第11条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文体比赛(如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体育竞赛、书画作品展等)获奖及入围者;参加学院业余体育运动队、文艺表演团体并积极参加活动表现良好者;学院、分院大型活动的组织策划者。
三、活动记载
第12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应登记《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素质训练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上,作为获得素质训练学分的依据。
第13条新生入学后,学院统一发放《登记卡》,由学生班导师保管,每次活动结束时由组织者提供名单及表现证明(鉴定),导师进行登记,校内证明由相关组织部门负责人签字,校外证明由相关组织单位盖章;担任各类管理职务的可在任期结束时由组织负责人提供证明及鉴定,并由导师登记。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由班级导师保存。
第14条《登记卡》登记截止时间为第6学期的第14周。
四、考核
第15条导师根据每位学生的《登记卡》对学生的素质训练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成绩,以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记载。
第16条学生须参加4-11条中的两项活动方可取得及格成绩。其中参加各类竞(比)赛获奖或入围者须提供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入围名单。
第17条各班级导师填写《学生素质训练考核汇总表》经分院学生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登录成绩,并于第15周前将《学生素质训练考核汇总表》报教学管理部。《登记卡》和证明材料由分院保存。
第18条在校期间未获得素质训练学分的属未完成培养计划学分。
五、附则
第19条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20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