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完善学院学术工作规章制度,加强学术管理,发扬学术民主,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科研学术工作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对学院教学、科研重大事务发挥审议、咨询作用,为学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总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四条学术委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坚持学术民主,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热心学院的学术研究工作;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任职资格。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产生,委员由院长提名和各部门推荐相结合产生。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多数委员通过,报院长批准后增补。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研究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或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及教学、科学研究事项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审议学术科研计划;
(四)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专家、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方案;
(六)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
(七)指导学院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八)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评判;
(九)受学院或相关部门委托,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会议一至二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集和准备。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提案交由办公室处理,同时呈送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对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会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召开,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