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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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师教学基本要求
2014-06-06  

为明确教学及课程各教学环节对教师的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教师教学基本要求。

一、原则

1.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教书育人,因材施教

3.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

4.启发式教学,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5.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6.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授课计划

1.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刻理解和掌握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包括实验、上机及课程设计等),填写教学任务书及制订教学日历。

2. 认真安排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内容,如学生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日常测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实验、上机等。

(二)备课

1.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广泛查阅教学资料,锤炼讲课内容。

2. 针对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选用适合的教学方法,设计教学环节,认真撰写教案。

3. 根据课程目标、重点和难点,认真研究、精选课后作业习题及习题课内容。

4. 合理设计板书和多媒体教学课件。

5. 课前认真备课,做到教学内容熟练掌握、自如表达。

(三)讲课

1. 语言流畅、规范、精练,概念准确,做到熟练教学。

2. 板书工整,布局得当,多媒体使用科学合理。

3. 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教学方式灵活,有教学吸引力。

4. 善于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5. 循序渐进、前后衔接、重点突出。

6. 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

7. 管理课堂,保证良好教学秩序。

(四)布置及批改作业

1. 学生课后作业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作业量要适度,但至少要每上课四学时,布置一次作业,每次作业量约为两小时。

2. 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及时发现教和学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严禁学生抄袭作业,任课教师可以在批评教育的前提下,根据抄袭作业的严重程度给予课程成绩扣分,直至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的处理。

4. 作业批改量不少于1/2,鼓励全批全改。

(五)答疑

1. 课后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必须安排一定量的课程答疑时间,一般应为授课学时的四分之一。

2. 对于学习较困难的学生,教师要主动进行专门的答疑。

3. 通过答疑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方面的问题和教学中的问题,改进教学。

(六)实验(或上机)指导

1. 任课教师全面负责实验(或上机)指导,实验室(或机房)技术人员应密切配合,保证学生实验(或上机)的教学质量。

2. 任课教师应按实验(或上机)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认真准备实验(或上机),每个实验(或上机)都要亲自试做,在实验(或上机)中加强指导。

3. 要求学生实验(或上机)前要进行预习,独立完成实验(或上机)。

4. 教师应严格考核实验过程,注重实践能力训练和考核。认真审查学生的实验(或上机)数据,每份实验(或上机)报告都要认真批改,评定成绩。

(七)课程考核

1. 严格按要求进行课程考核,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2. 课程考核应结合学生平时学习(包括出勤)、作业、实验(或上机)、日常测验、期末考试等综合考虑,具体项目及比例由教学大纲明确,并由任课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说明。通常一门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70%。实验、实践类课程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可适当提高。要求同时达到平时成绩的50%和期末考试成绩的50%才能获得课程及格及以上成绩。各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和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不超过15%,不及格率不超过15%

3. 日常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试卷命题难度及份量应适中,使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般日常测验时间为45分钟,期中及期末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考题一经确定,主讲教师不得进行集体答疑,考题要做到严格保密,如有透、漏题现象将给予严肃处理。

4. 课程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或二级分制(PF)计分,其中P代表通过、F代表不通过。

5. 考试可以采用闭卷形式,也可以采用开卷形式,但数学、英语等基础课程必须闭卷考试。

6. 课程教学结束后,应在期末考试前将《学生平时成绩考核表》(经教学负责人签字后)送教学管理部存档管理。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课程成绩表》通过教学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分院(部门)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公布生效,以便学籍管理。

7. 2位主讲教师以上(含2位)的同一门课程一律实行统考统批,教考分离,如数学、英语等。

(九)教学纪律

1. 任课教师要遵守上课时间,保证课时,不迟上课,不早下课。

2. 任课教师授课期间一般不得出差、调课、停课、找人代课或代批考卷,以保证教学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3.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确需调课,应经教学负责人同意,报教学管理部,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4. 任课教师上课时要关闭手机、传呼等通讯工具。

5. 凡不能遵守上述规定的教师,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十)其他

有关课程设计、专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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