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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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人事管理的暂行办法
2014-05-28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和明确相关环节的要求,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录用

1.学院录用的所有人员必须经院长签字确认。

2.经学院考核录用的教职工,报到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原单位解除合同或解除关系证明、体检证明等真实的个人信息。

3.录用的返聘教职工及其他人员报到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或退役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等真实的个人信息。

4.外聘教师需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上述人员如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当事本人承担;一经发现虚假信息,学院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并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二、调转关系

教职工报到后,必须及时调入人事关系和档案,是中共党员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在人事关系和档案进入学院后方可按开发区的相关规定办理交纳保险和公积金手续。应届毕业生因原学校档案投寄晚等原因,档案可以有一定的延迟期,但自本人报到之日起不得超过半年,如半年后档案未到,学院将暂停其保险和公积金直至档案到学院为止。

三、签约

1.人事关系调入的教职工自调入之日起签订正式聘任合同,聘期三年,期满后协商是否续签。

2.人事关系不调入的教职工(包括返聘教职工等)签订聘书,一年一签,期满后协商是否续签。

四、待遇

1.调入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教职工待遇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2.教职工自报到之日起六个月人事关系和档案仍没有调入学院的,当事人必须向人力资源部书面说明相关情况,次月起待遇按返聘教师对待;十二个月仍没有调入的,次月起按外聘教师对待。自人事关系和档案调入后的次月起恢复原待遇。

3.返聘教职工及其他人员每月按学院规定发给工资,讲课酬金每学期末结算;外聘教师讲课酬金每学期末结算。

4.凡人事关系和档案不在学院的教职工(包括退休返聘、内退、部队退役、外教)待遇均按返聘教职工对待。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目前已在学院工作的教职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给予三个月的办理期限,三个月后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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