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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2014-05-28  

为全面、客观地评价教职工工作业绩和分院工作业绩,促进各部门的工作,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原则

1.客观公正。

2.依据充分。

3.注重实绩。

4.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5.分院领导成员采用集体评价制。

二、评价组织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教职工评价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分院及教职工评价结果。

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评价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等事务性工作。

三、评价区间和范围

1.工作评价区间:按年度评价(当年寒假开始至当年秋季学期结束),本评价办法所有涉及评价指标均取自上述区间。

2.评价范围:学院全体教职工。

四、评价办法

1.评价体系说明

评价按照人员类别和职务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

1)分院院长、副院长、学生办公室主任作为分院的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评价,评价指标分客观指标和非客观指标两类。

2)教师和辅导教师评价指标亦分为客观指标和非客观指标两类,主要考核基础性的教育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还需要完成学术任务(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3)工程实践中心主任、创新实践中心主任、基础教学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均按教师类别进行工作评价。

4)分院、教师量化评价采用指标分值乘以权重后累加计算加权总分,奖励和处罚在加权总分上相应加分和减分。

5)行政和教辅人员均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采用领导、同级、服务对象对教职工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评价方法,力求公正客观。

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评价”由主管院长做出评价,行政和教辅人员的“领导评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做出评价。

部门负责人的“同级评价”是指学院所有行政教辅部门负责人之间的相互评价。

“民主测评”是指教职工代表对部门负责人述职情况的评价。

“服务对象评价”是指各部门的服务对象,包括教师或(和)学生对该部门的评价。

行政和教辅部门作为整体要接受学院班子成员、主管院领导、其它部门和服务对象的评价,部门工作评价结果是个人评价指标的一部分。

2.评价方法

1)分院领导集体、教师、辅导教师的评价方法分别适用附表1、附表2、附表3,详见各附表。

2)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须参加专家和学生教学测评。

3)行政教辅人员的评价方法(含学院班子成员和同级评价)分别适用附表4、附表5,部门评价方法适用附表6,部门负责人民主测评适用附表7,服务对象评价方法适用附表8,详见各附表。

4)为了提高行政及教辅人员工作评价的可信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工作制度和工作情况月报告工作制度。

工作人员挂牌工作制度即机关工作人员有固定工作位置的要在办公桌(台)上摆放工作牌,没有固定工作位置的其他工作人员要佩戴工作牌。工作牌要标示工作人员的服务处所、工作岗位、姓名等,工作牌由学院统一制作,行政及教辅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要求摆放或佩戴。

工作情况月报告工作制度即行政及教辅人员于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上传办公系统,此表是对行政及教辅人员进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加权总分予以减分:

1)教职工受“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减3分。

2)教职工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减3分,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减5分。

五、评价结果

1.分院和教职工评价结果均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分院评价结果为A的名额为1个,B的名额为3个,余下为CD

2.分院评价总分第一的为A,评价总分最末者且少于60分的为D(分院班子成员的等级均不占分院名额)。

3.分院评价结果为A的,教师评价结果中A的比例不超过17%(分院班子成员除外,包括行政人员在内的所有参加考核的教师数为基数,四舍五入,下同),教师评价结果中B的比例不超过25%;分院评价结果为B的,教师评价结果中A的比例不超过15%,教师评价结果中B的比例不超过25%;分院评价结果为C的,教师评价结果中A的比例不超过13%,教师评价结果中B的比例不超过25%;分院评价结果为D的,教师评价结果中A的比例不超过10%,教师评价结果中B的比例不超过23%

4.行政及教辅部门员工A的比例为15%B25%CD60%,各分管院长所属部门人员评价分数统一衡量,确定评价等级,评价总分最末者且少于60分的为D

行政及教辅部门负责人按分数统一衡量,确定评价等级,评价总分最末者且少于60分的为D

5.在试用期内的教职工的评价结果只有合格、不合格。

6.孕期的女教师最低工作量为学院规定的标准工作量减去其休产假时间折算的工作量后,再乘以80%计;处于哺乳期的女教师、经批准由学院资助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学院规定的减免工作量期间内,最低工作量可为标准工作量的80%(上述工作量折算不重复计算)。

7.导师的评价结果分abcd四等,导师评价为a的比例不超过15%(以本分院所有导师为基数,担任两个分院及以上的导师取平均分后,参加自己所在分院导师排名,下同),导师评价为b的比例不超过25%,导师评价为cd的比例不超过60%,得分排名后5%且评价分数低于60分的为d

8.因个人、双向选择等原因未担任导师(督导教师)的任课教师,其评价加权总分按如下方式加分:教学工作评价(综合评价,下同)为优秀的加6分,教学工作评价为良好的加5分,教学工作评价为合格的加4分。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职工评价结果不能为A

1)旷工或无故缺席学院或分院(部门)组织的活动一次及一次以上的。

2)来院或工作时间不满两个学期的。

3)评价年度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4)导师工作评价结果为d的。

5)受到处分的。

1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职工评价结果不能为AB

1)教师未完成标准工作量的。

2)教授(副教授)未完成学术任务的。

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职工评价结果为D

1)发生特大教学事故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2)发生两次和两次以上教学事故或受两次和两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3)教师最后得分按分院排名后5%且评价分数低于60分的。

4)教师申报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等各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教职工工作当量低于《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工作量90%的。

六、评价程序

1.当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各部门按照学院的要求进行年终总结动员。

2.教职工根据个人的岗位职责,撰写年终总结。

3.本评价办法涉及的指标(学生成绩优良率、通过率、导师工作评价、教学工作评价、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评价除外)均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在考核通知下发后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将所需数据提供给各分院、基础教学部及工程实践中心(见附件1)

4.各分院(部)将工作评价量化分数、初步评价等级从高至低(教师和辅导教师分别排名)汇总后(包括导师评价分数及等级)连同所属教职工的考核表及个人年终总结一并报人力资源部。

5.人力资源部对分院和教职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院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分院和教职工评价结果。

6.分院评价结果和A级人员名单将在正式确认前公示三天,在此期间,教职工可向人力资源部表达意见或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七.评价结果的使用

1.教职工的工作评价结果是发放工资、奖金、进修学习、评定职称的依据。

2.分院评价结果为D的,分院班子要向学院书面说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所在分院教师说明。如果一个分院出现第3次评价结果为D的,调整分院班子。

3.导师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d的,将被取消导师资格。若重新担任导师则须经培训,且时间间隔需在一年以上,并经学院批准。

4.教学测评排后十名的教师,次年不得安排超过标准工作量的工作。

5.教职工工作评价结果为D者,没有年终奖。

6.合同期内工作评价结果有一次为D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工作评价的教职工,合同期结束后一般不再续聘。任意合同期内有两年工作评价结果为D的教职工,于作出评价的当年731日解除劳动合同。

7.在试用期内的教职工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作辞退处理。

八.其它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大工城发[2011]34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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