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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2014-04-30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各类物资设备的资产管理,明确物资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及管理的责任,提高物资设备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管理,使其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三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物资设备均为资产管理范围之内。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物资设备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级和部门级。

1.学院级管理:是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后勤保障部全面负责全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制定与学院仪器设备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物资设备的购置、验收;建立并管理全院仪器设备总账、分类账及分户账;负责物资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编报学院物资设备的各类统计报表等。

2.部门级管理:是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填报本部门物资设备的购置计划;本部门物资设备的验收、建账、使用、维护与保养;管理本部门物资设备的明细账、卡片和实物,做到账、卡、标签、实物相符;积极配合学院做好物资设备的购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及时办理有关登记、统计手续,认真填报统计报表。每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清理和账物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仪器设备根据其购入价值和精密贵重程度,实行分档管理。

1.单价在200元以上(含)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

2.单价在8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一般仪器设备。

3.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要本着公事使用、私事禁用、账物相符、损坏赔偿的原则管理在用设备。

第九条设备的使用本着谁领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和主管领导负责的原则。个人在用的办公设备本人即为保管人和责任人;部门共用的设备,部门负责人是责任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设备保管员(也是责任人)保管。

第十条设备领用人(即设备使用人)要树立学院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识,对所使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服从学院、部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所领用的设备如需出借、调剂或报废等处理都应通过设备管理员按照规定处理,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设备领用人在领用设备时必须本人签字,不能让别人代签。如需变更设备领用人,必须通过设备管理员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允许私自变更设备领用人,原领用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设备丢失、损坏等的赔偿责任),部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全院的设备总账由院设备管理员统一建账并管理,设备信息的录入应完整、准确,设备名称应规范、统一。设备信息一旦录入设备总账(即设备数据库)后,不能随意修改,若需修改必须根据相关凭证(如:报失、报废、设备交接等)方可修改,修改时应注明修改日期并进行必要的说明。设备总账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备份并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各部门使用的设备及部门设备分账的管理由部门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部门设备管理员对设备的购置、获赠、调剂、报废及损坏等情况,要按学院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并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如有长期不用的设备,应及时报告并退回后勤保障部。

第十四条后勤保障部将在每年年初对全院的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对清查情况做出分析和说明,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法;部门设备管理员要配合后勤保障部做好资产盘点工作。

第十五条院设备管理员还应当对仪器设备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部门的兼职设备管理员应当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或者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者上报后勤保障部。

第十六条院内人员岗位变更或办公地点发生变化时,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后勤保障部,并办理相应的设备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员根据《设备交接清单》调整设备信息库。

第十七条因各种原因离职的人员,在学院和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完设备账、物的交接手续之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可用和安全运行,各单位要落实专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制定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其他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制度配套,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管工作,特别要重视安全防范,抓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

第二十条设备的保养本着谁使用谁保养的原则,责任人要经常检查物资设备,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保养及维修的具体处理办法:

1.所有办公设备及通用教学设备的保养由使用人负责,维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2.校园网络设备、公共机房及电化教学设备的保养与维修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3.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由工程实践中心负责。

4.后勤物资设备的保养与维修由维修中心负责。

第二十二条当设备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填报设备“报修单”,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维修。维修费超过1000元,要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如果设备损坏严重不能维修,或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可由后勤保障部根据情况负责以旧换新,不能维修的设备可由设备领用人按照报废程序申请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先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按本管理办法申请维修。

第二十五条设备管理员要对本部门所有的设备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上报设备维修情况统计报表。

第六章设备的调剂与借用

第二十六条学院的设备不进行院外调剂。符合院内调剂条件的各部门之间的设备调剂,需要调剂双方的申报、后勤保障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办理设备的过户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七条借用设备或离校使用设备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用实验室设备时需申请人在工程实践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网上确认后由工程实践中心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借或离校使用手续。

2.借用其它设备时需持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保障部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借或离校使用手续。

3.任何借用设备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4.任何借用设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借用或离校使用学院设备。

第二十八条归还设备要接受保管员对设备的验收检查,并在账目上注明实际归还日期,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设备,除在保管账上注明外,应追究借用人责任。

第七章设备报废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报废原则:

1.仪器设备耐用期已满不能正常使用的;(电子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一般为58年,机械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一般为1015年。)

2.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3.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5.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6.因自然损坏无法修复且无使用价值的;

7.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报废方式: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设备秘书填报《物品报废审批表》,经各单位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设备秘书报后勤保障部资产管理员审核。

1.对于符合仪器设备报废原则的,资产管理员报院领导审批。单价在1000元以下或批量总价在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长审批。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批量总价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须经院长审批。后勤保障部对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回收处理。

2.对于不符合仪器设备报废原则的,资产管理员将及时通知设备秘书该仪器设备不予报废。

第三十一条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账、物相符,不办理整机报废留用。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须留用的零配件,各单位应当在《物品报废审批表》中说明留用零配件情况,在统一回收时,在回收和处理小组的监督下拆出留用。留用的零配件由使用单位建账管理。

第三十二条报废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其回收和处理由后勤保障部组织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回收和处理小组共同负责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回收时应当做到账物相符,同时办理财务和固定资产销帐事宜。报废资产处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集中处理,采取邀标竞价的方式,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价处理。对收购单位做到价比三家,择优处理。

2.对于电子类仪器设备的报废,如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电子类产品,必须委托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公司统一收集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于已经不具有残值的仪器设备,可采取零残值的报废方法,如捐赠或抛弃处理等。

4.对于有残值的仪器设备、零配件及附属物品变价处理收入,统一交学院财务。

第三十三条对于体积或者重量较大,无法回收入库的报废仪器设备,应当及时就地拆除处理,处理原则同集中处理。

第三十四条低值设备实行每年集中报废销账的管理模式。在每年的1220日-25日,学院资产管理员会同各单位设备秘书对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低值设备进行集中报废销账处理。销账后的低值设备,后勤保障部统一回收。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设备资产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责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学院的资产管理,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更的;

3.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4.擅自借用或转让、处置设备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设备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的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原公布的《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设备购置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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