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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试行)
2023-06-12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全院师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实验室安全奖惩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师生及其他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学院各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对于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教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教工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明安全事故原因,遵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形成处理意见,情节严重者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二)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参照《学生手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因自己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若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奖励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年终考核或评优评先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实验室安全工作分委员会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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